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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报废车辆回收、拆解;废旧金属回收;金属材料销售;旧汽车改体销售;汽车销售;工程机械回收;汽车修理及配件销售;代销黑色、有色金属及制品、机电产品;购销废旧有色、黑色金属、报废机电设备、报废汽车、建筑材料、化工产品(除化学危险品及食品化工外);加工串换,元钉生产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 [详细介绍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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